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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羅小字第58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黃玲臻  
被      告  林誌量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3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萬1,655元,及自114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1萬1,655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謝宗佑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