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羅補字第10號
原 告 和安資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昇峰
訴訟代理人 陳尚紘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柏融等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另請一併補正被告李柏融、李秋梅、陳意偵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千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雨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