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羅補字第102號
原 告 丞保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鄉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竣豪即宜久富企業社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萬6,40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夏媁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田曉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