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羅補字第112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趙棋榮
游士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天豪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3,76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5,017元,扣除前繳裁判費2,0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2萬3,0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謝宗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