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羅補字第141號
原 告 鄭子柔
上列原告與被告田昱然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9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惟因本件被告業經本院114年度訴字第955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等罪嫌,是本件應有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54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暫免繳納訴訟費用。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羅東簡易庭法 官 黃千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雨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