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羅補字第143號
原 告 湘琳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制湘琳
訴訟代理人 陳敬穆律師
陳頡宇律師
吳慈林律師
上列原告因請求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世瑜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陳世瑜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60元,扣除前繳聲請發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3,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謝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謝佩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