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羅補字第156號
原 告 鼎新數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子禎
訴訟代理人 何宗樺
上列原告與被告升逸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萬92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謝宗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