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羅補字第160號
原 告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訴訟代理人 張靖淳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昶罕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原告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對於該支付命令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2,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夏媁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田曉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