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羅補字第177號
原 告 翔城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智仁
被 告 楊尚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債務人永峻企業社、湯俊揚、楊尚書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楊尚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7,135元,應徵裁判費3,5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請一併提出被告楊尚書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張文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翁靜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