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羅補字第217號
原 告 寄居蟹租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佑任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柏傑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13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請提出被告王柏傑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千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雨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