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羅補字第227號
原 告 日盛全台通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志威
訴訟代理人 陳舒翡
林典胤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慧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萬6,5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謝宗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