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羅補字第25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藤田桂子
訴訟代理人 周宏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蔣乾坤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7,7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80元。又原告提出之起訴狀並未蓋章,法定代理人亦未簽名或蓋章,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及補正有蓋章及法定代理人有簽名或蓋章之起訴狀,逾期不補正任一項,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千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雨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