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羅補字第82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訴訟代理人 洪啓軒
上列原告與被告潘韋婷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萬0,8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夏媁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田曉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