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羅補字第94號
原 告 高亨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瓊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再立間請求返還押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8,515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5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千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張雨萱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