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馬補字第11號
原 告 鉅銘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福瑞
上列原告與被告歐宏竣、陳朱清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8,8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莊茹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