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馬簡字第100號
原 告 林福瑞
被 告 呂金鵬
呂財貴
呂正道
呂正雄
呂美枝
呂招治
呂秀絹
呂泳輯
兼上 六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呂泳林
被 告 莊淑芳
呂彥緯
呂鎭球
訴訟代理人 胡德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4年1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被告莊淑芳送達不合法,爰裁定於114年2月24日14時5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費品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