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3年度馬小字第41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林家楷
被 告 許容瑄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馬小字第41號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14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上午11時整,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政揚
書記官 高慧晴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454元,及就其中新臺幣37,400元自民國113年3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新臺幣50,454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書記官 高慧晴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
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高慧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