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3年度馬小字第63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訴訟代理人 高聿艷
被 告 王照宗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馬小字第63號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25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8日上午11時整,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政揚
書記官 高慧晴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6,082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新臺幣26,082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王政揚
書記官 高慧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高慧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