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3年度馬小字第73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陳建榮
被 告 陳純彬
陳立昀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馬小字第73號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8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22日上午11時整,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政揚
書記官 高慧晴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主 文
一、被告陳純彬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755元,及就其中新臺幣5,000元自民國113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陳純彬、陳立昀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9,195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陳純彬、陳立昀連帶負擔。
四、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書記官 高慧晴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高慧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