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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馬小字第86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陳冠雲  
            胡綵麟  
被      告  陳佳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1,400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給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費品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杜依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