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3年度馬小字第97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劉庭凱
被 告 李立群即洗香香自助洗衣店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馬小字第97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於114年1月23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政揚
書記官 高慧晴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2,507元,及自民國110年11月19日起至民國111年6月30日止,按週年利率1%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11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375%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書記官 高慧晴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高慧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