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馬補字第27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伍惟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詠昌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6,78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被告郭詠昌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祝語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