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馬補字第45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陳竣鴻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月羣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本於債權人之地位,代位被告廖月羣請求分割其與被告陳辛龍、辛李金蓮公同共有如附表所示土地,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被告廖月羣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31,346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246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澎湖縣○○市○○里○○○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謝淑敏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