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馬補字第47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藤田桂子
訴訟代理人 謝京燁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俊佑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95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等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王偉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佩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