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馬補字第64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凱聰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昇鴻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萬7,7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23條、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立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日
書記官 吳天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