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馬補字第67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陳玉廷
被 告 翁靜雯
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萬3,766元(計算式:本金9萬4,492元+起訴前利息共4萬8,074.42元+違約金共1,200元=14萬3,76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利息部分詳如附表),應繳納裁判費1,5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0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立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收受
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
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天賜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