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馬勞補字第1號
聲  請  人  陳均鎮  


相  對  人  世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澎湖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世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有關調解費用之徵收,勞動事件法並未規定,依同法第15條規定,應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復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10萬元者,免徵聲請費;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徵收1,000元;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者,徵收2,000元;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徵收3,000元;1,000萬元以上者,徵收5,000元。非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者,免徵聲請費」。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向本院聲請勞動調解,請求相對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94,313元,及其113年2月至同年10月各月短受領之薪資差額,自各應給付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而觀諸聲請人所提之薪資單,可知聲請人各月薪資係於次月10日發放,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本件標的價額即應併算聲請前如附表所示期間、金額之利息。準此,本件調解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94,910元(計算式:294,313元+597元=294,910元),依前揭規定,應徵勞動調解聲請費1,000元。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三、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費品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杜依玹

附表:(金額:單位為新臺幣;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編號
請求項目及金額
利息計算期間
週年利率
利息
金額
1
113年2月
薪資差額
3,999元
113年3月11日起至
113年12月29日止
5%
161元
2
113年3月薪資差額
1,584元
113年4月11日起至
113年12月29日止
5%
57元
3
113年4月薪資差額
2,999元
113年5月11日起至
113年12月29日止
5%
96元
4
113年5月薪資差額
2,732元
113年6月11日起至
113年12月29日止
5%
76元
5
113年6月
薪資差額
2,999元
113年7月11日起至
113年12月29日止
5%
71元
6
113年7月
薪資差額
1,999元
113年8月11日起至
113年12月29日止
5%
39元
7
113年8月
薪資差額
2,932元
113年9月11日起至
113年12月29日止
5%
44元
8
113年9月
薪資差額
2,999元
113年10月11日起至
113年12月29日止
5%
33元
9
113年10月
薪資差額
2,999元
113年11月11日起至
113年12月29日止
5%
20元
  合 計
59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