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馬勞補字第5號
原 告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迪和股份有限公司之指定代表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忠荣企業行等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曾於民國114年11月3日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忠荣企業行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28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原告前繳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原告尚應補繳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立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賴光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