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馬司小調字第70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文祿間給付電信費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調解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或其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5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陳文祿積欠電信費未還,而向本院聲請調解,惟相對人已於民國112年9月7日死亡,而欠缺當事人能力。故其調解聲請,依當事人之狀況,可認為不能調解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馬公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