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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馬小字第10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訴訟代理人  陳沂玟  

被      告  陳靖瑜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2,957元,及其中新臺幣49,496元自民國113年1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給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費品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杜依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