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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4年度馬小字第18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訴訟代理人  陳沂玟  
被      告  林孟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於民國114年6月20日辯論終結,於民國114年6月30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立祥
    書  記  官  吳天賜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2,905元,及其中新臺幣72,311元自民國113年9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270日為止,自逾期第271日後,應回復至週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書記官 吳天賜
           法 官 陳立祥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天賜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500元
合計       1,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