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馬小字第4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江宏立
鄭惠如
被 告 洪鈺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134元,及其中新臺幣28,120元自民國113年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給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費品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杜依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