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馬小字第4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江宏立  
            鄭惠如  
被      告  洪鈺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134元,及其中新臺幣28,120元自民國113年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給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費品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杜依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