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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馬小字第42號
原      告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代  表  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林奕宏  
被      告  歐紫陽即歐廷飛即莊廷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9,040元,及自民國111年1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給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費品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提出上訴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杜依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