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馬小字第42號
原 告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代 表 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林奕宏
被 告 歐紫陽即歐廷飛即莊廷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9,040元,及自民國111年1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給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費品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提出上訴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杜依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