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馬小字第56號
原 告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即迪和股份有限公司之指定代表人)
訴訟代理人 吳寅銓
被 告 連英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6,265元,及自民國112年6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給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費品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杜依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