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馬小字第6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訴訟代理人 黃文堅
被 告 郭文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足額裁判費,該裁定業於114年3月4日送達原告,惟原告迄未繳納,有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澎湖縣○○市○○里○○○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