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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馬救字第2號
聲  請  人  黃惠玲  
代  理  人  曾慶雲律師
相  對  人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孟嘉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澎湖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法律扶助法第63條之規定,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等情,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澎湖分會審查表為證。復觀諸聲請人所述原因事實,尚非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訴訟救助,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澎湖縣○○市○○里○○○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