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馬簡字第105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訴訟代理人 李承璋
洪嘉怡
被 告 吳進亨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立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均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