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馬簡字第21號
抗 告 人 鍾媗羽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安莉國際行銷有限公司間給付違約賠償金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4月7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惟抗告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茲依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抗告費,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立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天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