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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馬簡字第26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訴訟代理人  王儷蓉  
被      告  翁相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簡易訴訟程序亦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足額裁判費,該裁定業於114年2月11日送達原告,惟原告迄未繳納,有送達證書繳費資料明細、本院馬公簡易庭詢問簡答表等在卷可稽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立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天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