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馬補字第12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被 告 何念潔
本件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25,048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繳納裁判費1,3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8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澎湖縣○○市○○里○○○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高慧晴
附表(利息計算至起訴前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