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馬補字第2號
原 告 歐志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境新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5,750元。
二、本票影本。
三、被告蔡境新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