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馬補字第30號
原 告 陳語霈
訴訟代理人 黃麟淵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
本件原告與被告施耘齊、捷盛運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2,566元,應繳納裁判費7,350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14年度馬救字第1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程序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高慧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