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馬補字第45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被 告 李王素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6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23條、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費品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杜依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