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馬補字第48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本件原告與被告顏昱珉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22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鈺筑
附表(計算至起訴前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