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馬補字第87號
原 告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被 告 洪晟修
上列原告因給付消費款事件,於民國114年9月2日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法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163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費品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杜依玹
附表:(日期:民國;金額:新臺幣,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