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馬補字第95號
原 告 莊少慈
被 告 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啓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3,128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
二、提出兩造間簽訂之保險契約全文。
三、提出本件向被告申請醫療保險金理賠之相關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澎湖縣○○市○○里○○○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於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高慧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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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計算至起訴前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