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馬補字第98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代 理 人 鄭世彬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筠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18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23條、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費品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杜依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