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5年度馬小字第29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潘彥勳
被 告 陳信崙
上列當事人間115年度馬小字第29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5年6月4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15年6月18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順輝
書記官 洪鈺筑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7,394元,及其中新臺幣17,443元自民國111年1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4.71%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25,745元自民國111年1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4.97%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新臺幣47,394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書記官 洪鈺筑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