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馬補字第43號
原 告 日益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志修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懋工程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7,70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2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