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馬補字第53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郭志偉
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心思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589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已繳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澎湖縣○○市○○里○○○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高慧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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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計算至起訴前1日止):